黎智英等15人涉組織非法集結等 被告擬就轉介區院申覆核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6/15 18: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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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、李柱銘等15人今日到西九龍法院提堂。(梁偉榮攝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、民主黨創黨成員李柱銘等15人,涉於去年反修例事件期間組織、參與以及煽惑他人參與集會,被控8罪分3案處理。3案今(15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,控方擬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處理,辯方申請押後轉介程序,以考慮及準備申請司法覆核。案件押後至7月15日再訊,若辯方決定申請司法覆核,屆時將聽取暫緩轉介的理據。

3案共15名被告,包括黎智英(72歲;商人)、李柱銘(81歲;大律師)、李卓人(63歲;職工盟秘書長)、吳靄儀(72歲;大律師)、梁國雄(64歲;自僱人士)、何秀蘭(65歲;退休人士)、何俊仁(68歲;律師)、梁耀忠(66歲;立法會議員)、區諾軒(32歲;大學講師)、陳皓桓(24歲;社民連組織幹事)、楊森(72歲;兼職大學教授)、吳文遠(43歲;管理顧問)、單仲偕(59歲;區議員)、蔡耀昌(52歲;社區組織幹事)、黃浩銘(31歲;區議員助理)。

控方擬今天轉介3案至區域法院處理,辯方申請將轉介程序押後4星期,期間將會要求控方交代轉介案件的理由,及準備對控方轉介案件到區院的決定,提出司法覆核。

控方反對押後,指律政司有權轉介案件到上級法院審理,而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應為獨立及不受干預,司法機構應按控方要求批准轉介案件。控方又指,根據案件的嚴重性、複雜性、牽涉的證人及被告數目,案件應在區域法院審理,並拒絕進一步解釋轉介原因。

辯方回應指,案件屬於例外,被告面對的刑責並非必須在區域法院審理,指司法覆核的勝算大。裁判官質疑,法庭是否有司法權押後轉介程序,以等待司法覆核的結果,並詢問控方是否願意進一步解釋原因。

控方回應將不會,又提到辯方在案件上一次聆訊中,未有作出任何反對。辯方回應指,上星期五(12日)才收齊控方文件,而正如控方所指案件複雜,辯方需時準備。

裁判官又提到,既然控方拒絕進一步解釋原因,押後4星期便沒有意義,辯方回應指,這影響到司法覆核的申請基礎。

裁判官最終批准3宗案件押後至7月15日再訊,期間讓辯方考慮是否申請司法覆核,辯方須於兩星期後通知控方有關決定;如果辯方決定申請司法覆核,屆時控辯雙方將會就暫緩轉介一事作爭議,所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。

首案被告黎智英、李柱銘、李卓人、吳靄儀、梁國雄、何秀蘭、何俊仁、梁耀忠及區諾軒,被控1項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8日在香港,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1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,而該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

黎智英、李卓人、梁國雄、何秀蘭、何俊仁另涉第2宗案件,他們與其餘5名被告陳皓桓、楊森、何秀蘭、吳文遠、單仲偕及蔡耀昌,同被控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、1項組織1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。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30日,在中環終審法院外,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1個未經批准集結;及於同年10月1日在香港,組織及參與1個未經批准集結。

第3宗案件被告包括陳皓桓、梁國雄、何秀蘭、何俊仁、黃浩銘、楊森及吳文遠。陳皓桓、梁國雄、何秀蘭、何俊仁被控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9日,在中環終審法院外,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1個未經批准集結;除何俊仁外,其餘6人另被控1項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控他們於同月20日在香港,組織及參與1個未經批准集結。

另外,黎智英、楊森及李卓人3人早前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,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今天再提訊,同樣押後至7月15日再訊,以待辯方考慮申請司法覆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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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